福州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20-1100-2007-00012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2007-03-20
  • 标    题: 福州市处置水利工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水利[2007]管108号
  • 发布日期:2007-03-20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处置水利工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榕水利[2007]管108号
来源:福州市水利局 时间:2007-03-20 00:00

 

 

 

 

 

 

 

 

 

 

 


 

  
 
 
 
 
 
 
 
 
 
 
 
 
 

 
各县(市)水利局、晋安区、仓山区农林水局、马尾区农村发展局、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市水利工程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能力,保证水利工程的抢险、救灾工作协调、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处置水利工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结合本市水利工程实际,组织编制完成了《福州市处置水利工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福州市处置水利工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福州市处置水利工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2.组织机构 
2.1市应急机构及职责 
2.2县(市、区)政府应急机构与职责 
3.分类分级 
3.1事件分类 
3.2事件级别 
4. 应急响应 
4.1报告程序 
4.2分级响应 
4.3处置内容 
4.4扩大应急 
4.5应急结束 
4.6善后处理 
4.7信息发布 
5. 应急保障 
5.1通信保障 
5.2技术保障 
5.3经费保障 
5.4物资保障 
5.5人员保障 
5.6其他保障 
6.附件 
6.1市指挥部组成人员 
6.2市指挥部办公室组成人员 
 
 
福州市处置水利工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我市水利工程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为水利工程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保证水利工程的抢险、救灾工作协调、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处置水利工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市水利工程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处置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突发事件,适用本预案。 
 
2. 组织机构 
 
2.1市应急机构与职责 
为实施本预案而成立的市处置水利工程突发公共事件指挥部(以下简称为市指挥部),是市水利局处置水利工程突发公共事件的部门领导机构,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挂靠市水利局水利设施管理处(具体名单见6.1、6.2)。市指挥部可根据需要,成立专家技术、事故调查等工作组。可在事发地成立现场指挥部。 
2.1.1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组织和协调、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实施应急预案工作。 
(2)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预案等重大决策。 
(3)组织处置市级响应的水利工程突发事件。 
(4)开展市级响应水利工程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报告工作。 
(5)落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2.1.2 市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处理市水利工程突发事件的日常工作。 
(2)负责全市水利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 
(3)贯彻市指挥部部署的各项任务。 
(4)转达市指挥部处置突发事件的指令。 
(5)建立重点水利工程资料库。 
(6)组织拟订或修订市水利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7)负责有关信息收集和处理。 
(8)制定应急人员通讯联络及办法。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任务。 
2.2县(市、区)政府应急机构与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建本级水利工程突发事件领导机构,并制定本级水利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先期处置和响应所辖地区水利工程突发公共事件。各县(市、区)水利工程突发事件领导机构的成员单位,参与处置水利工程突发事件或承担相应应急保障工作。 
 
3. 分类分级 
 
3.1事件分类 
水利工程突发事件主要分为自然灾害事故、建设与运行事故两类。 
3.1.1自然灾害事故。指因台风、暴潮,暴雨、洪水,地震和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引发的水利工程安全事故。 
3.1.2建设与运行事故。指在建水利工程的建设事故及已建成的水利工程的运行事故。 
3.2事件级别 
水利突发事件视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将事件级别分为:Ⅰ级事件、Ⅱ级事件、Ⅲ级事件、Ⅳ级事件四个级别。 
3.2.1Ⅰ级事件 
单个水利工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口在10万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亿元以上的水利工程突发事件。 
3.2.2 Ⅱ级事件 
(1)其危害范围涉及跨设区市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突发事件。 
(2)单个水利工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千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口在1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水利工程突发事件。 
3.2.3 Ⅲ级事件 
(1)我市直属水利工程所发生的水利工程突发事件; 
(2)除Ⅰ级、Ⅱ级事件外的危害涉及跨县(市、区)范围的水利工程突发事件。 
(3)单个水利工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百万元以上、千万元以下;或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口在1千人以上、1万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千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水利工程突发事件。 
 (4)我市水利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决定直接处置的其他水利工程突发事件。 
3.2.4 Ⅳ级事件 
除Ⅰ级、Ⅱ级、Ⅲ级事件外的其他水利工程突发事件。 
 
4. 应急响应 
 
4.1报告程序 
4.1.1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接收有关部门和各地各部门上报的水利工程突发事件信息。 
4.1.2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水利工程突发应急事件后,均应立即向事发地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同级和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时,可越级上报。 
4.1.3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水利工程突发应急事件信息后,应立即向市指挥部负责人报告,并由市指挥部主要领导报告市人民政府。 
4.2分级响应 
水利工程突发事件处置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当水利工程突发事件发生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首先启动应急预案。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先期处置,组织抢险专家、物资、队伍赶赴现场,采取果敢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立警示标志,组织群众避难等;初步判别事件级别,立即将有关信息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水利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机构报告。处置水利工程突发事件分为四级响应: 
4.2.1Ⅰ级响应 
接到水利工程突发事件报告,经省确认属Ⅰ级事件的,启动Ⅰ级响应。由省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或指导抢险救灾工作,同时请示省人民政府,酌情请求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紧急增援,接受国务院领导、指挥和协调。 
4.2.2 Ⅱ级响应 
接到水利工程突发事件报告,经省指挥部确认属Ⅱ级事件的,启动Ⅱ级响应。由省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或指导抢险救灾工作。 
4.2.3Ⅲ级响应 
接到水利工程突发事件报告,经福州市水利工程突发事件指挥部确认属Ⅲ级事件的,启动Ⅲ级响应。由福州市水利工程突发事件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或指导抢险救灾工作。同时请示市人民政府,酌情请求省指挥部派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或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2.4Ⅳ级响应 
接到水利工程突发事件报告,经县(市、区)水利工程突发事件指挥部确认属Ⅳ级事件的,启动Ⅳ级响应。由县(市、区)水利工程突发事件指挥部负责处置。福州市水利工程突发事件指挥部酌情派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或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3处置内容 
(1)组织技术专家、抢险队伍赶赴事发现场。 
(2)加强工程观测、水质监测,制定并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信息报告与发布。 
(4)危险范围界定、警戒与保卫。 
(5)组织下游相关群众撤离与安置。 
(6)组织伤员医疗救治,抢险物资筹运,工程抢险与支护。 
(7)组织协调疫情防治。 
(8)组织灾情统计、事故调查与总结。 
4.4扩大应急 
水利工程突发事件出现难以控制,呈扩大或发展的趋势,且有可能影响周边设区市或县(市、区),需要扩大应急救援和应急范围的,事发地水利工程突发事件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向上级水利工程突发事件指挥部报告。福州市水利工程突发事件指挥部接到县(市、区)人民政府请求时,尽快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物资赶赴现场协助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原响应级别继续存在,归属上级预案管理。 
4.5应急结束 
当完成水利工程突发事件应急任务或现场生命施救活动结束,或水利工程突发事件的影响得到初步控制,经现场指挥部会议研究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报应急处置指挥部批准后,应急救援队伍方可撤离现场,撤销现场指挥部,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有关部门应着手灾情统计、灾后生产自救、卫生防疫、保险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 
4.6 善后处理 
4.6.1恢复与重建 
应急行动结束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工,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参与统一上报死伤人数与受损情况,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尽快组织力量生产自救,尽快救援重点受灾地区、受灾群众,使事发地的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尽快恢复到正常状态,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4.6.2事故调查 
水利工程突发公共事件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各相关地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配合调查组的工作,客观、公正、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发生过程、恢复情况、事故损失等。 
4.7信息发布 
凡需要向社会发布的Ⅰ级、Ⅱ事件预警警报的信息,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省指挥部和省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报省人民政府新闻办,经核准,由省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Ⅲ级、Ⅳ级事件预警警报信息的发布,分别由福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发布。 
 
5. 应急保障 
 
福州市、县(市、区)各水利工程突发事件领导机构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所承担职责提供包括为现场指挥部在内的通讯、技术、经费、物资和人员等保障措施,并重点解决以下几个保障问题: 
5.1通信保障 
公共通信网、广播电视网是水利工程抢险救灾的基础网,同时,各级处置水利工程突发事件的日常机构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一至两套较为可靠的专用设备,以确保各级处置水利工程突发事件日常机构的日常工作、现场处置、抢险救援和工程预警报灾的通信畅通。 
5.2技术保障 
各级处置水利工程突发事件的日常机构,应聘请设计、施工、管理、科研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指导小组,对处置水利工程突发事件进行技术咨询,必要时赶赴现场,提出处置方案和指导抢险工作。 
5.3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各水利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及水利工程单位应根据水利工程的现状,储备一定数量的水利工程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资金,以备工程应急抢险、伤员救治、灾民安置等应急使用。 
5.4物资保障 
对处置水利工程突发事件所需的物资,尤其是工程抢险、伤员救治、灾民安置所需的应急物资,各级经贸部门及各水利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事前的储备和应急调配运输预案的准备。 
5.5人员保障 
应加强水利工程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队伍建设。各水利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所辖水利工程组建以基干民兵为主要力量的抢险队伍,有条件的应建立军(警)民联防。应对抢险救援骨干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和模拟演练,以提高施救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 
5.6其他保障 
如供水供电、防疫卫生、治安交通等,应依现场抢险救灾需要由各水利工程突发事件领导机构的成员单位提供保障。 
 
6. 附 件 
 
6.1市处置水利工程突发公共事件指挥部组成人员 
总指挥:陈 煜  市水利局局长、局党组书记 
副指挥:黄文希  市水利局副局长、局党组成员 
    陈济斌  市政府防汛办主任、局党组成员 
林 琳  市水利水电规划设计院院长 
成 员:杨守东  市水利局副调研员、办公室主任 
    张中绵  市水利局水利建设处处长 
林 凯  市水利局水利设施管理处处长 
杨晓苏  市水利局计划财务处处长 
王志骏  市水利局监察室 
林 勇  市闽江下游管理处主任 
林显洪  市城区水库管理处主任 
6.2市指挥部办公室组成人员 
主 任:黄文希(兼任) 
副主任:张中绵(兼任) 
林 凯(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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