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20-0100-2017-00056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2017-12-27
  • 标    题: 关于印发《福州市水利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水利党组〔2017〕57号
  • 发布日期:2018-01-04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福州市水利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榕水利党组〔2017〕57号
来源:福州市水利局 时间:2018-01-04 17:29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了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经研究,现将《福州市水利局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福州市水利局工作规则 

    

  为了提高办事效率,使水利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市委、市政府和省水利厅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特制订本规则。 

  一、市水利局主要职责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4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榕委〔201028号),设立福州市水利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水利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水利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组织编制省政府、市政府确定的主要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市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提出市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和跨县(市)区水的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拟订主要江河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对主要江河和主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组织制定并实施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主要江河、河口和沿海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指导江堤海堤建设,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市)区及跨流域的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七)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组织对市本级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并监督实施;指导市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八)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泵站改造、雨水集蓄利用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规定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承担1万千瓦及以下小水电建设行政管理工作。 

  (九)负责涉水行政违法(不含治安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县(市)区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负责编制并报批全市一、二、三级河道采砂规划,组织实施对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水利科技工作。组织指导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水利行业的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处级干部职责 

   根据市政府的授权和省水利厅的工作要求,市水利局领导的职责如下: 

  (一)市水利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水利局的工作。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及副级处以上干部协助局长工作。 

  (二)局长召集和主持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市水利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分工负责处理。 

  (三)市水利局发布的决定和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政府、省水利厅报送的重要文件,与职能相关事项及较大项目的审批文件,人事任免文件,经费报告和资金安排文件,由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局长签发。 

  (四)局领导班子副职及副处级以上干部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水利局进行外事活动。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局长报告;对于政策性问题,要经过调查研究,向局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局领导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局领导商量决定。 

  (五)局长不在福州期间,由指定的局领导代理行使局长职责,并向市委、市政府办公厅报备。 

  (六)其他局领导实行AB角制度,A角外出,由B角临时代处理分管工作。 

  (七)实行局领导节假日带班制度。 

  三、会议制度 

  市水利局实行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专题办公会议等制度。 

  (一)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一般每月召开1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安排。党组书记不在位情况下可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研究人事问题必须有三分之二的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如有必要,应征求其对决定事项的意见。参加人员:局党组成员,驻局纪检组负责人、本局副处级以上干部、办公室主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列席会议;研究与议题有关的单位或科室负责同志在讨论其议题时可通知列席。党组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对会议讨论的事项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会议主要任务:研究“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中有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精神和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及党、政重大工作部署等进行决策。 

  (二)局务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局领导召集,由局领导、驻局纪检组负责人及各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根据需要可召开局务扩大会,扩大到与议题有关的局属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省水利厅的重要会议精神及指示;研究部署本局重要工作;讨论、决定报请上级审定的重要事项和由本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通报工作情况与形势;讨论决定其他需要局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三)局专题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分管局领导召集,涉及专题的有关处室、局属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任务:研究、协调水利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处理具体业务工作。 

  (四)提请局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领导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局长审定。会议文件由局长批印。文件和议题由局办公室负责汇总,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五)局领导不能出席局务会议,向局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局长请假。局务会议其他参加人员和列席人员请假,由局办公室汇总后向主持会议的局领导报告。 

  (六)局务会议,由局办公室负责通知,并做好会议记录;局专题办公会议由承办处室负责通知记录,对会议所形成的重要决定要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签发。 

  (七)局务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局办公室向未参加会议的局领导报告,并负责督办;局专题办公会议由主办处室负责督办。 

  (八)市水利局召开的全市水利工作会议由局长主持,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单位负责人,各县(市)区水利局长参加。主要任务是:总结上年度工作,部署全年任务。全市水利工作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九)要求各县(市)区市水利局长,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专题工作会议,需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并报局长批准。要求各县(市)区市水利局分管领导参加的专题工作会议,需经分管局领导批准。专题工作会议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召开,注意控制会议规模、参会人数、会期等。 

  (十)进一步精简会议,改进会风。严格实行会议审批制度,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勤俭节约,规范和精简会议议题、内容及参会人员,压缩会议时间,不得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 

   四、文件审批和管理制度 

  (一)建立收文登记制度。收到文件后,由局办公室根据公文内容、发文机关和工作需要,提出拟办意见,按照文件审批程序和局领导分工及处室职能进行分办。局档案室要及时将分办的文件送交相应处室办理,各处室要建立收文登记,专门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本处室文件的接收及督办。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并按时限要求进行办理。 

   1. 市委、市政府及省水利厅下达的指示、任务和市领导交由市水利局阅办的批件,由局长阅批。其中有指名或局领导已有明确分工的,由指名或分管局领导阅批。 

   2. 市直各部门制订的有关水利的政策、法规、函件,由分管局领导阅处;紧急、重要事项处理后,应报告局长。 

   3. 局属各单位、各县(市)区水利局报送本局的文件,由局办公室报局长、分管局领导阅批后送相关处室分办,办文处室不得借故贻误公文处理时间。 

   4. 审批文件应提出明确的批示意见,表示出“拟同意”、“同意”或其他具体意见,圈阅则表示阅知同意。 

  (二)建立发文登记制度。以局名义发文,文稿由主办处室负责同志审核、把关,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要求,由局办公室会稿、分管局领导审核后,送局长签发。涉及多个处室职能的公文,主办处室应当会签相关处室。处室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处室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由局长委托局分管领导协调解决。 

   1.以局名义向市委、市政府及省水利厅报送文的,文稿由主办处室负责人审核、把关,局办公室会稿、分管局领导审核后,送局长签发。 

   2.以局名义向县(市)区水利局及局属单位下发的业务性或一般性文件,文稿由主办处室负责人审核、把关,局办公室会稿后,可由分管局领导签发。 

   3.建立统一的发文字号和发文登记。除局档案室建立统一的发文字号和发文登记外,各业务处室也要建立统一的发文字号和发文登记,并指定专人负责。收文及发文登记本从每年11日开始,所用登记本由局档案室统一印制并下发各处室。 

   4.以局党组名义拟文的,由局档案室登记,发文字号统一于每年11日开始,从“榕水利党组[20XX] 1号”起算; 

   5.以局名义发文的,发文字号统一于每年11日始,由办公室拟文的由局档案室登记,发文字号统一从“榕水利综20XX 1号”开始,按顺序编号登记;以局名义发文且由各业务处室拟文的,分别由各业务处室、局档案室分别登记,由各业处室送局办盖章后,于当日内报局档案室登记并存档。发文字号统一为:计划财务处为“榕水利计财20XX1号”、水政水资源处为“榕水利水政20XX1号”、水利建设与管理处为“榕水利建管20XX1号”、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处为“榕水利水保[20XX] 1号”、防汛办为“榕水利防汛20XX1号”、机关党委为“榕水利机关党委20XX1号”、审批处为“榕水利审批20XX1号”开始,按顺序编号登记。河长办、水资源办、节水办公室拟文的自行编号登记存档并报局档案室存档。 

  (三)市水利局文件属国家行政机关公文,为保证公文的权威性和准确性,局属各单位不得以《福州市水利局》的文头印发文件。 

  (四)做好公文处理中的定秘保密工作,严格执行相关保密规定。 

  (五)例行公事的水利局文件签发原则: 

   1. 局领导已作原则决定的事项和必须以局名义行文的例行公事的文件,按局领导授权,由局分管领导代签。 

   2. 例行季、月、旬报表、介绍信,由主办处室处长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代签,上报的由局长签发。 

  (六)精简文件,完善办公自动化建设,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七)大力推进政务公开,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健全水利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水利工作透明度。 

   五、外事活动制度 

   外事出访,要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掌握,由局办公室进行政审备案,局计财处进行预算审核,由相关处室向市外办办理审批手续。出访前由局进行外事纪律和形势教育。出访后提交出访考察书面报告。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请示报告制度 

  (一)局长出国、出差、脱产学习、休假等,向市政府主管领导同志报告同意后,由局办公室按规定将出外的时间、地点和代为主持水利局全面工作的副局长名单,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报市委主要领导批准。 

  (二)副局长、总工程师及其他局领导出国、出差(1天以上)、脱产学习、休假等,由本人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局长报告同意,并按规定将出外的时间、地点等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三)各处室负责人到市内(1天以上)出差,须事先请示分管局领导,到市外出差还应向局长报告,说明外出理由、地点和起止时间,并告知局办公室备案。处室负责人出差返回后,应及时告知局办公室,以便了解处室领导在岗情况。 

   七、机关印章管理 

   局印章(包括水利局印章、局办公室印章及局长私章等)统一由局办公室专人保管。 

  (一)局印章用印范围: 

   1. 以局名义行文,按局领导签发后的发文份数加盖局印章,印制份数由办公室核定。 

   2. 其他需盖局章的函件或介绍信,应由经办人拟稿,处室或单位领导审核,并经局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后予以盖章,其中有的用印确实无法留底,应在专用的用印登记簿上登记备查。如需要在一些表格或证书、证明上加盖局印章,应有经办人、审核人和签发人的签字,手续完备后予以用印。 

  (二)凡需盖局办公室印章的,由局办公室主任审签后盖章。 

  (三)领导私章用于签盖例行公事有关表格及文字的,应由经办人签字、处室负责人审核后,交局办按规定权限审核、审签后用印;支票、经费进出用印和特殊用印,需经局长审批。 

  (四)用印单位经办人员,应自觉履行用印登记手续,先登记后用印。对不符合用印手续、规定,或公文不符合规范的,印鉴管理人员有权拒绝用印。 

  (五)机关印信应存放在保险柜。 

  八、编印资料及相关会议等管理制度 

  (一)加强对机关编印内部刊物及相关资料的规范管理。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由承办单位提交申请,经处室领导把关后,经局办公室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签字、由局主要领导审批。作为本级部门,原则上不编印出版物和相关教材。 

  (二)加强和规范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研讨交流活动的管理,确保正确的政治导向,切实维护意识形态领域安全。认真贯彻“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管理,严格把关,确保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由承办单位提交申请,经处室领导把关后,经局办公室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签字、由局主要领导审批。 

  (三)加强会议管理。各业务处室每年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原则上不超过二次,严格控制会议人数。召开全市性水利工作会议,由各业务处室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局主要领导审批。 

  九、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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