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20-2500-2021-00002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2021-01-12
- 标 题: 关于做好2021年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水利综〔2021〕19号
- 发布日期:2021-01-18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福州高新区农林水局,福州市城区水系联排联调中心,福州市水利水电规划设计院、福州市闽江下游河道管护中心:
水利工程安全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事关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为进一步强化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责任意识,切实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效益,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责任制。各县(市)区水利部门应严格落实以行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责任制,要按照隶属关系,逐一落实辖区内的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行政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管理单位责任人)和防汛责任人(政府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巡查责任人),逐一落实堤防、水闸工程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巡查责任人。在汛期来临之前,各县(市)区水利部门要明确相关责任人具体责任,做好公示公告和报备工作,其中,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小⑴型水库的防汛行政责任人由县级政府相关负责人担任;并在水库大坝、堤防、水闸附近明显位置设立公示牌,公布安全责任人和防汛责任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等,接受社会监督,方便公众及时报告险情。责任人要深入水利工程现场组织安全检查,解决水利工程存在的问题,落实各项安全度汛措施;务必熟悉和掌握所负责水利工程的工程情况、调度运用方案和防洪抢险应急预案,掌握水利工程上下游的有关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一旦发生汛情,能迅速作出准确的反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确保安全运行。正在实施除险加固的水利工程还要认真检查除险加固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对责任不落实的地方要坚决整改。
各县(市)区水利部门应于2月3日前将辖区内大中型水库大坝、堤防、水闸的责任人汇总上报我局;于3月25日前将辖区内水利工程责任人落实情况汇总上报我局运行管理与水旱灾害防御处备案,并将辖区内每座水库责任人、水雨情预测预报、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大坝安全管理(防汛)应急预案编审情况、汛前检查情况填报到福建省水库运行管理信息平台。
二、进一步开展隐患排查。各县(市)区要立即组织开展辖区内水利工程汛前、汛中等的安全隐患排查,既要检查工程的安全状况,也要全面彻底排查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日常运行管理、安全监测、观测资料整编、水库调度运用方案及大坝安全管理或防汛应急预案制定、防汛准备工作等情况。要逐个水利工程进行排查,重点是安全鉴定为三类坝的水库、水闸;正在进行除险加固的水库、水闸、堤防;近期完成除险加固任务并投入运用的水库、水闸、堤防;水利部明查暗访发现的问题水利工程以及存在病险隐患的水利工程。要将排查工作细化到每个项目和环节,将排查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和责任人,不仅要检查水库大坝、溢洪道、输水涵洞、堤防、水闸等工程建筑物的运行状况,而且要对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和日常运行管理、安全监测、观测资料整编、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度汛方案)及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制定和防汛准备工作情况等进行全面、彻底排查,并对管理人员是否认真履行安全责任进行检查。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要分类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规范管理,做好检查记录,按要求形成检查结果,并及时将水库汛前检查情况填报到福建省水库运行管理信息平台。市水利局将适时安排抽查。
三、进一步做好整改落实。针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根据问题的性质和类别,研究制定切实可行、有针对性的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险情和隐患、无法及时排除的水利工程,要研究制定应急运用计划,制定应急抢险预案,加强工程监测与巡查,实时掌握险情发展趋势,完善下游预警等,保障工程运行安全。
各县(市)区水利部门对辖区内水利工程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工程隐患和病险情况等,要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责令水利工程产权所有者、运行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对一时不能完全处理的,要逐一落实度汛应急措施,确保工程安全度汛。应建立隐患和病险情况及其整改情况台帐,按要求报备。各级水利部门和检查发现者,应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尤其是对2018年以来水利部专项督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对未整改的应抓紧整改,对已向水利部报送整改的,要检查是否真正整改、整改到不到位,做到“整改不到位不放过、问题不解决不放过”,并按要求及时将整改情况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闭环管理。
四、进一步规范水库蓄水。各县(市)区水利部门要结合水库隐患排查,对辖区内水库蓄水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定期抽查,凡发现违规蓄水和汛期超汛限水位蓄水的,要立即纠正,限期将水位降至汛限水位以下。对于已完成除险加固、进行初次蓄水的水库,务必要按照规定分阶段蓄水,加密监测频次,密切跟踪水库大坝等主要建筑物的运行状况,对发现的隐患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及时组织处理,坚决防止监管不到位的现象发生;同时,要落实水库蓄水安全责任,把加强水库蓄水管理作为重要工作内容,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把各项措施落实到实处,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各县(市)区水利部门在审查审批水库调度运用方案或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时,要严格把关,对已鉴定为三类坝(含正在除险加固)的水库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水库以及未按期完成安全鉴定的水库,应严格控制库水位,甚至空库度汛。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完成后,应及时开展蓄水验收,未经蓄水验收同意,一律不得蓄水运行。正在除险加固的水库,项目法人应编制安全度汛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防汛行政责任人等应按照批准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或防汛应急预案,组织技术责任人、巡查责任人、相关部门和下游影响范围内的公众,开展应急演练。在运行过程中,各水库运行管理单位,要遵守审批的调度运用方案或汛期调度运用计划,严禁超汛限蓄水,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超汛限运行的,应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病险水利工程除险加固项目必须按照基建程序进行管理,严格执行“三项制度”,建立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政府部门监督的质量管理体系。项目法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协调;监理单位要确保监理人员上岗到位、监管到位;施工企业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务必确保施工质量;设计单位要做好现场技术服务。正在实施除险加固的水利工程要处理好施工进度、质量和工程安全的关系,确保工程安全。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科学组织,严格审批,严格把关;要切实加强工程验收工作,确保完工一座,及时验收一座,发挥效益一座。未经蓄水验收的水库一律不得投入蓄水运行。
六、进一步强化工程运行管理。有配备水雨情测报预报系统的水库,管理单位要对设备进行检查测试,确保正常使用;没有测报预报系统的水库,各县(市)区水利部门要在汛前逐库落实简易的水雨情测报设备和测报预报人员,在预测有大雨、洪水时,测报预报人员要及时将水雨情通知有关责任人和单位。
各县(市)区水利部门应进一步摸清辖区内水库水雨情测报预报和大坝安全监测等设施情况,制定建设方案,在2~3年内实现辖区内所有水库按照规范规程要求配备水雨情测报预报和大坝安全监测等设施。
水库运行管理单位要依照规定,编制水库调度规程和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并报批,同时结合水库具体状况和受影响区域情况,编制完善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大坝安全管理(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并在汛前报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各县(市)区水利部门应按省水利厅要求,于3月底前将辖区内每座水库水雨情预测预报、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大坝安全管理(防洪抢险)应急预案编审情况填报到福建省水库运行管理信息平台。
正在除险加固的水库,应编制安全度汛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各县(市)区水利部门不仅要确保汛期的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也要高度重视非汛期的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要切实落实监管责任、看护人员、管理经费、预警措施、巡视检查和值班制度,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监测和运行管理,水库坝顶(堤顶)原则上不得作为道路使用,若确需通行,应进行论证,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要完善水库大坝调度规程、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和人员安全转移避险方案,做好水库大坝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洪抢险应急预案的审查审批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已鉴定为三类坝但未完成除险加固的水库要严格按照汛限水位控制,全力杜绝事故的发生。水利工程涉及防洪安全和供水安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对工程安全危害极大,各县(市)区水利部门要尽快开展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违章建筑的排查工作,及时清理违章搭盖建筑,确保安全度汛。
水闸管理单位应制定岗位责任、控制运用、设备操作、检查监测、维修养护、档案管理及应急管理等各项制度,编制《水闸工程技术管理实施细则》、《水闸工程控制运用计划》、《水闸应急预案》等管理文件;对于鉴定为三类闸的应编制《水闸保闸安全应急措施与限制运用方案》、《水闸工程除险加固计划》等;鉴定为四类闸的需要报废或降等使用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限制措施,确保工程安全。
堤防管理单位应编制《堤防工程技术管理实施细则》、《堤防工程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等管理文件;对于险工险段应编制《堤防工程险工险段度汛措施与抢险预案》、《堤防工程险工险段除险加固计划》等,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工程安全。
各县(市)区水利工程都要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养护制度,切实落实巡查养护工作,落实巡查人员,加强巡查养护人员的培训,做到培训全覆盖。管理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健全工程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做好日常管护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开展巡查工作,明确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工程监测等要求,并做好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置;要将工程运行管理规章制度悬挂上墙,同时做好工程技术资料、管理文件搜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水库巡查人员每两天至少进行现场巡查一次,遇连续暴雨和特大暴雨或高水位时,每天至少巡查一次,水库技术责任人每个月至少进行现场巡查一次,每次巡视检查都应填写水库现场巡视检查表,按照巡查部位、内容、路线、频次和记录要求做好巡查工作,开展水雨情测报和大坝安全监测,及时将发现的隐患按要求报送。水库巡查检查实行“零报告”制度,检查人员在检查当天按照要求上传至福建省水库运行管理信息平台。水库巡查管护人员应加强水库的日常养护工作,保持坝面、坝坡平整,排水设施通畅、观测设施完整、安全巡查道路畅通。
堤防运行维护专业人员应对各堤防堤段进行日常巡查。正常运行期的日常检查的次数: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间隔不少于7天,对已有的堤防险工险段可适当加大巡查次数。定期检查于每年汛前、汛中、汛后各进行1次。在工程区附近发生地震、遭遇大洪水、台风、河水位骤变、大暴雨、低气温以及其他影响堤防安全运行的特殊情况时,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安全检查组并及时进行检查。
水闸运行维护专业人员应对水闸进行日常巡查。正常运行期的日常检查的次数: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间隔不少于7天。定期检查于每年汛前、汛中、汛后各进行1次。在水闸发生地震、遭遇大洪水、台风、水位骤变、高水位、低气温、水闸需启用非正常运行工况前后以及其他影响水闸安全运行的特殊情况时,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安全检查组并及时进行检查。
七、进一步开展工程安全鉴定。各县(市)区水利部门应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及省、市的统一部署,及时开展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对辖区内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情况逐一进行梳理,对超期未鉴定的和2021年到期应鉴定的,应制定工作计划,在年底前完成鉴定任务;对拒不进行安全鉴定的电站水库,可商请电力部门予以解列。未按时开展和完成安全鉴定工作的水库大坝,视为存在公共安全隐患,在审批调度运用方案或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时,应严格控制水库运行水位甚至空库,切实保障水库大坝安全。
水闸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每隔10年进行一次安全鉴定。运行中遭遇影响水闸安全的自然灾害或工程发生重大异常后,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可按有关规定和标准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2021年底前必须完成大中型水闸安全鉴定工作。
八、进一步加快工程除险加固和降等报废工作。经鉴定为三类坝的病险水库,以及大坝、溢洪道、输水系统三大建筑物已出险或有重大险情影响安全度汛的水库,各县(市)区水利部门要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及时组织编制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初步设计或应急除险加固方案并尽快实施,做到“出险一座、除险一座”,确保安全;要组织并督促有关单位加快水库除险加固各项工作,确保列入水利部防汛抗旱水利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水利部2021年新增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2021年省级水库常态化除险加固项目在2021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小型水库产权所有者、运行管理单位应做到“不等、不靠”加快加固工作。省级资金优先安排完成除险加固的项目、完成除险加固前期工作的项目;未完成前期工作的,不安排省级补助资金。
降等报废是有效化解水库安全风险,合理配置管理资源的重要措施,要加强对水库降等报废论证工作、加固措施、安全行洪措施等的指导和审批,对已审批的降等报废方案,要抓紧实施、限期完成,及时做好验收工作,确保安全。
各县(市)区水利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堤防险工险段、病险水闸的危害性和除险加固工作的重要性,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细致排查险工险段、病险水闸情况,足额落实除险加固和维修养护经费,及时开展除险加固和维修养护工作,确保工程安全。对未能及时修复、加固的病险工程,尤其在汛期要增加检查监测频次,适时开展安全评价,动态掌握工程运行状况;水闸还应制订保闸安全应急措施,采取限制运用等办法,确保工程安全。
九、进一步开展水闸注册登记工作。新建水闸竣工验收之后3个月以内,由其管理单位申请注册登记;已注册登记的水闸,如管理单位或因加固、扩建、改建、降等而导致水闸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发生变化,要及时通过登记系统申请办理变更事项登记。
十、做好地震易发区大坝的抗震加固工作。有关地方应按照福建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等八部门印发的《福建省地震易发区房屋设施加固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地震易发区水库大坝的抗震性能调查、抗震鉴定、抗震加固工作。
十一、进一步做好日常维修养护工作。水库产权所有者应按照“管护人员、管护经费、管护工作”三落实的要求,切实落实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各项工作。没有专门管理单位的公益性小型水库今年应全面实现社会化专业化管护,其它水库也应积极推行专业化管护,提高管护水平。各水库管护单位应逐一落实水库管护人员,并与管护人员签定协议或合同,明确管护职责、报酬、考核制度、奖惩措施等,按月发放管护报酬。
堤防管理单位应按照“日常养护、及时修理、养修并重”的原则,对堤身、堤岸防护工程、防渗及排水设施、生物防护及管理设施等进行日常养护和及时修理,维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设计功能,保证工程完整和安全运行。
水闸管理单位应制订维修养护计划,对水闸上下游连接段、闸室段、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闸区堤岸、安全监测系统及附属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养护,保持工程状态良好。
为加强管护工作,提高管护水平,各水库、堤防、水闸管护单位(包括水工程管理单位和承担水库管护工作的社会化专业化队伍)应按《关于规范水利工程和山洪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榕水利函〔2020〕370号)要求做好规范化管理工作,并逐一落实水库、堤防、水闸管护人员。市局将适时安排抽查。
、 福州市水利局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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