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20-2500-2019-00040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2019-09-05
  • 标    题: 福州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压缩文件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水利综〔2019〕309号
  • 发布日期:2019-09-06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压缩文件的通知
榕水利综〔2019〕309号
来源:福州市水利局 时间:2019-09-06 16:36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切实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根据中央和省市关于精简会议、文件和简报的相关规定及《福州市水利局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细则》(榕水利党组〔2018〕16号)《福州市水利局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八条具体措施的通知》(榕水利综〔2019〕156号)要求,现结合工作实际,就进一步精简会议、压缩文件作如下规定: 

  一、切实精简各类会议 

  (一)严格落实会议审批制度。召开的各类会议要严格按程序报批,未列入会议计划、未履行审批程序的会议,一律不得召开。要进一步精简会议,改进会风。要控制会议规模,勤俭节约,规范和精简会议议题、内容及参会人员,压缩会议时间,不得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 

  (二)坚决控制会议数量。以局党组和局名义已经发文部署的工作,原则上不再召开会议。超过50人的全市性水利工作会议(除年度工作会议外)和举行的重要活动,必须先报请市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再经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能合并召开或套开的会议一律合并或套开,能采用电视和网络视频会议形式一次性传达部署的,不集中或层层召开;省市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原则上在县上分会场对贯彻会议精神做出安排,不再另行开会。 

  (三)控制会议活动规模和时间。严格控制各类会议活动规模,各类会议活动的会期和参会范围、人数均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各类会议活动均不安排集体合影。全市性会议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部门参加,会期不超过1天,部门会议不超过半天,视频会议控制在2小时以内。 

  (四)严格控制会议活动经费。各类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禁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会议活动现场布置要简朴,工作会议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二、坚决精简文件简报 

  (一)严格执行发文审批制度。要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年度发文计划,减少临时性发文。对未列入年度发文计划的项目,一般不予发文;确需发文的,要从严把关并按照一事一报原则报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和发文规格,上级文件未提出制定配套文件要求的,不再制发文件;减少配套类、分工类文件数量。未经批准,各处室不得向基层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尽量不要求基层报文。要严格按程序报文,不得多头报文。报送市委、市政府的简报原则上只保留1种。 

  (二)提高文件简报质量和时效。规范文件和简报资料的报送程序和格式,加强综合协调和审核把关,建立健全前置审核机制,切实做到优质高效。弘扬“短实新”的优良文风,做到简明实用,严格控制篇幅,部署重要工作的文件稿一般不超过4000字,部署专项工作或具体任务的文件稿一般不超过2000字。汇报材料应当务实简洁,综合性工作报告一般不超过1500字,专项工作报告一般不超过1000字。简报要重点反映重要动态、经验、问题和工作意见建议等内容。 

  (三)严格控制文件数量。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的文件,除印少量存档外,不再印发。非常设机构成员因工作或职务变动不再担任成员的,由成员单位接任工作人员替补,不再另行发文。可用函件、电报等形式的,不发正式文件。局档案室建立“市水利局党组、市水利局‘榕水利综’、市水利局‘榕水利函’”三种发文登记本。具体如下: 

  1.以局党组名义拟文的,由局档案室登记,发文字号统一于每年1月1日开始,从“榕水利党组〔20XX〕1号”起算。 

  2.以市水利局名义发文的,发文字号统一于每年1月1日始,由局档案室登记,发文字号统一从“榕水利综〔20XX〕1号”开始,按顺序编号登记;各业务处室对上行文和对下重要工作以市水利局名义发文的,统一使用“榕水利综”文号,但须经严格审批把关,并及时报送存档。各业务处室以市水利局名义向平级或无隶属关系及对下日常工作行文的,统一使用“榕水利函”文号。 

  3.各业务处室对下日常工作发文,由各业处室起草、登记、会签、经分管领导审签后,盖业务处室印章(由局办统一刻印)并登记存档后印发。发文字号统一为:计划财务处为“榕水利计财函〔20XX〕1号”、水资源管理处为“榕水利资源函〔20XX〕1号”、运行管理与水旱灾害防御处为“榕水利运管函〔20XX〕1号”,水利工程建设与水库移民处为“榕水利建设函〔20XX〕1号”、农村水利水电与水土保持处为“榕水利农保函〔20XX〕1号”、机关党委为“榕水利机关党委〔20XX〕1号”、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处为“榕水利审批函〔20XX〕1号”。河长办、水资源办、节水办公室拟文的自行编号登记存档并报局档案室备案。 

  从2019年9月10日起执行。 

                                       福州市水利局 

                        20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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