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20-2500-2019-00028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2019-06-11
- 标 题: 关于依法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水利农保〔2019〕40号
- 发布日期:2019-06-12
- 有 效 性: 有效
为进一步强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和《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的贯彻落实,积极推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各项法定制度和法定义务落实,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请各生产建设项目单位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自查,所有完建(主体工程完工)的生产建设项目同时达到验收条件的,应及时组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我局农保处(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6号楼1232,电话:63179928 83356361)报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程序
(一)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验收报告。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依据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文件,在项目投产使用前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示范文本见附件1)。
(二)明确验收结论。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审批文件、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的结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式样见附件2)。
(三)公开验收情况。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生产建设单位应通过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依法应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项目应同时公开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公开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四)报备验收材料。生产建设单位在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生产建设单位、第三方机构和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应分别对报备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验收标准和条件。生产建设单位自主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应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标准、规范、规程确定的验收标准和条件,符合水利部水保〔2017〕365号(见附件3)的验收规定和要求。
三、验收材料报备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1、申请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须加盖公章,1份)
2、授权委托书(须加盖公章,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原件1份);
3、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示范文本见附件4);
5、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示范文本见附件5)、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纸质和电子文本各1份);
6、已向社会公开的证明材料(1份)。
四、验收材料报备要求。
我局对报备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求且已向社会公开的生产建设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证明,并在本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对不符合报备要求的,我局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报备的生产建设单位。
五、违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履行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既是生产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又是树立生产建设单位遵纪守法良好形象的重要体现,各生产建设单位要切实增强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高度重视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积极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示范文本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式样)
3、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
4、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的申请报告
5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示范文本
(联系人:杨晔 联系电话:63179928/18705045132)
福州市水利局
2019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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